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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出 险企如何才会获保障基金支持

自上证报12月12日独家报道《保监会拟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后,市场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即将增加“流动性支持”这一使用功能给予高度关注。

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主要通过哪些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保险公司出现何种风险时能获得保障基金的流动性支持?监管部门又该如何防范背后的道德风险?

上证报昨日获悉,对于这些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保监会专门研究起草了配套细则《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本周起向业内征求意见。

同时满足三种情况可申请

考虑到现实中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无法满足正常退保和保险理赔的现金要求,故而保监会在此次拟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在财务救助和管理救助的基础上,又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功能增加了“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条款。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将风险处置端口前移,更好地化解风险。

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保障基金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为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及其他方式。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获得保险保障基金的流动性支持呢?保险公司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可向保监会申请保险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

一是,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保单兑付,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二是,保险公司自身及股东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重大流动性风险;三是,申请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保险公司或其股东能够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

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应向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包括:流动性支持申请书,说明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具体请求支持资金的额度和期限;流动性风险化解方案;资金偿还计划;流动性支持资金担保财产情况,以及保证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情况等。

保监会可组织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加的专项风险调查小组进驻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的排查和摸底。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流动性支持方案,包括支持金额、期限、利率、支持方式、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为等。

设定严格的限制性要求

为防范道德风险,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的资金用途、使用额度、资金偿还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要求。

首先,限定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用途。规定流动性支持资金仅限于对保单持有人保险利益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同时,设定金额上限。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对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一家人身险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金额,分别均不得高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

此外,保险公司在接受流动性支持期间,不得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不得对外借款、财务资助、代付(垫付)或提供担保,不得投向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以及有关金融产品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同时,限制扩大经营费用和支出,限制增加聘用员工、或与现有员工补签及续签含有高额薪酬及赔偿内容的劳动合同。保监会还可以根据情况,限制保险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权限。

保险公司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性支持资金偿还计划,并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保险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应对流动性支持资金本息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超额或等额担保。

逾期可处置公司不良债权

除在前端设定严格的限制性要求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流动性支持实施期间及后续的风险管理。

比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派驻监督人员,跟踪了解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保险公司落实风控措施。保险公司应按月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汇报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保障基金公司应每季度向保监会报告流动性支持方案实施情况。

一经发现保险公司违规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有权终止提供支持,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支持资金,并按照约定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流动性支持期满,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归还资金。如遇有特殊情况,保险公司确实无法按期还款时,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审查并报保监会同意后,可延长还款时间,但应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逾期或展期后逾期的款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按照约定处置担保财产,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或按照约定条件将债权转为股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根据保险公司的偿还状况和具体风险情况,提前对保险公司实施资金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措施。

一旦保险公司难以按期偿还流动性支持资金,但具备可行的融资方案和退出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权清晰,信用状况良好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采用债转股或者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处置流动性支持后的不良债权。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应承诺,在流动性支持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协助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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