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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谁委托,谁就是委托人” 上海外运讨回垫付运费

上海外运向承运人垫付2.5万余美元运费,但在向委托人托收时却遭拒绝。由此引发一起委托人拒绝向货运代理人偿还垫付海运费的纠纷。

【案情简介】

垫运费惹出一起官司

19902月,深圳海湾石油化工公司(简称海湾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公司)签订合同,海湾公司为卖方。为履行购销合同,海湾公司又委托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简称江南公司)代理出口。两公司约定,江南公司负责出口报关,异地报关由海湾公司协助代办;有关货物质量、运输、催开信用证等由海湾公司负责。

同年3月,江南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售货合同,江南公司为卖方,货物由上海经香港到美国口岸。之后,江南公司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处加盖江南公司公章后,交给海湾公司转给中国外运上海公司(简称上海外运),委托其代办报关、订舱出运业务。上海外运代为报关、订舱后,于同年5月安排货轮将货物出运至美国巴尔的摩。

因江南公司在货运委托书上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上海外运在海运提单上亦未注明。承运人根据航运惯例视为运费预付,向上海外运收取了运费2.5万余美元。但上海外运先后向海湾公司和江南公司托收运费均遭拒绝,最后只好将江南公司告上法庭。江南公司认为上海外运负有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并要求将海湾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香港公司参加诉讼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江南公司应偿付上海外运运费2.5万余美元,并给付利息3千余美元。

【精案评析】

谁委托,谁就是委托人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江南公司是海湾公司的出口代理人,本应以海湾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江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上海外运代理货运。而上海外运代江南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事宜,双方之间形成了江南公司为委托人、上海外运为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因此,上海外运有权向江南公司收取所垫付的运费。本案的处理结果同海湾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香港公司与江南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江南公司提出的将海湾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香港公司参加诉讼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时委托方的责任而非受委托方的义务,江南公司向上海外运提交了盖有江南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因而应承担本案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

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在业内对委托人识别问题的意见基本一致,即在辨别货运代理委托人时,应当坚持'谁委托,谁就是委托人'的原则,这也成为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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